常见问题
分享!业主自治的乱象与解决方案
来源:爱体育app  添加时间:2025-01-13 22:48:20

  【编者:此文作于2018年4月21日,曾在网络公开发布,标题为《业主宝典:如何应用罗伯特议事规则维护自己居住的权利》,几年过去,《民法典》实施,个别提法略作修改】

  2007年,《物权法》、《物业管理条例》实施,物业管理、业主自治进入我们正常的生活,但却给人以混乱、粗鲁、不体面的感觉。同时,私权确立,协商开会成为生活的一部分,罗伯特议事规则(以下简称罗规)逐渐进入人们视野。但罗规能否解决业主自治中的问题,有人存疑。没有在共同场合下协商议事,这样召开的业主大会似乎并不适用罗规。其实不然,不仅业主大会用得上,小区业委会例会、沟通会、协调会等等都可直接适用。线点分享,希望读者喜欢:

  1.小区乱象之一:忽视《物业服务合同》,采、供地位人为不平等,无视《管理规约》,不接受物业秩序管理,遇事无协商,小区治理陷入泥潭。此时正是罗规介入的契机。

  物业服务,受《民法典》第3编、第24章《物业服务合同》的规范、约束和保护,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地位按说是平等的。实际上,“买方是爷,是上帝”、“物业是保姆,业主是主人”等观点并不鲜见,部分业主主观地将两者地位变得不平等。沟通会不是协商会,而是工作安排会。物业公司得不到尊重,员工被歧视;部分业主不遵守《管理规约》,对维持小区秩序的履职行为不接受;业主纵容违规。《小区管理规约》、《物业服务合同》跟没有一样,小区缺乏协商基础和协商环境,治理陷入泥潭。改变这样的一种情况,要比较长时间的自我调整和磨合,若有罗规帮助,时间将快速缩短,因为“地位平等、权利平等”正是罗规规则的前提,在它的很多细节上体现了这一点。

  比如:不能说“少数服从多数,议题通过”,要说“赞成方获胜,动议通过”或者“反对方获胜,动议被否决”(“服从”二字不能体现人格上的平等)。另外,“机会均等原则”要求正反双方交替发言,任何成员都有权发表,也有权听到反对意见,“充分辩论原则”要求辩论不充分不表决,等等。

  答案是有用。这类事情,诉诸公安机关(或法庭)是一条路,但未必能取得想要的结果。不要忘了,业主背后是业主大会,不要感到势单力薄,根据罗规纪律惩戒规则,组织内部的调查与取证没有司法机关要求那么高,通常只需要多方陈述,就可判断对错。若其他业主要求举证,有证据更好更有利(力),没有也无妨,业主只需据实陈述,让其他业主知道就可以。“打动别人站到自己一边是自己的责任”正是罗规的理念:给业主大会的每个成员讲自己的故事,是业主的权利,也是责任。

  在陈述或转述某个观点和看法时,总有业主问“谁说的?”,或指名道姓地说某某这样讲的。

  罗规规定,发言“不能提及成员名字”。因我们关注的是“事”,与“人”没关系。提及名字,容易点燃情绪,听者也会将注意力从事情转移到人。必须提及也只能提及身份,比如“财务官”“人事官”,或者“上一位成员”“刚才有位成员”“某某业主”等等。

  通过罗规演练,业主在辩论时只能提“业主”、“刚才有位业主”等等,提名字就裁定“违规”,反复演练,逐渐养成发言和思维专注于问题而不是人的习惯,来提升小区治理效率(果)。

  小区内常有抱怨,说明有问题。但很少听到可操作的建议,不会提“动议”,是小区治理的又一个瓶颈。

  罗规演练的中心内容是“动议”,包括动议的提出、修改、搁置等等。什么是动议?动议就是可操作的建议,包括时间、地点、人物、资源、行动和结果六要素。

  通过罗规演练,了解“动议”六个要素之后,能提、会提动议了,抱怨自然就少了。

  小区里,为了说服他人,常常由心平气和的讨论逐渐闹到脸红脖子粗,进而发展到彼此指责,互相人身攻击。

  罗规有一个理念,别妄图说服别人,你唯一能够做的就是表达出来,让更多的人站到自己一边。争取更多的人站到“自己一边”是“自己”的责任。

  通过罗规演练,使该理念成为业主性格一部分,业主间必能理性看待、正确地处理不同观点,利用表决分胜负,不与一人争高低,对小区,甚至对家庭都很好。

  业主讨论路面停车,可以延申到保安的频繁更换,到保安的待遇,到物业企业评价,到开发商的楼盘,到政府的财政收入,或跑题到社会老龄化、计划生育等等,结果“路面停车”的讨论被冷落,想讨论的插不上嘴。类似“跑题”屡见不鲜。跑题,是乱象的另一根源。

  人的思维是发散的,讨论时跑题很自然,也很正常,但会影响效率。罗规对此有专门的“干预机制”:主持人要在多个环节说:“动议如果通过的话将会怎样,动议如果被否决的话则会怎样”,辩论阶段要经常说“现在会议讨论的议题是什么”。已经“跑题”但主持人未曾发现,任何成员都可以高呼“程序问题”,打断发言,要求回到正题。

  通过罗规演练,任何人都可以在业主大群提示:“会议现在要表决的议题是。。。。请业主围绕是否赞同或者否定该议题发言”,引导业主专注、深入讨论待决事项。

  业委会委员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成员,服务整个小区,要“中立”。如果“不中立”,或者让个别业主“感觉不中立”,会有被诬陷未充分保障其权利的风险。

  罗规规定:主持人不能对议题发表意见,不能总结别人发言,不能参与投票,要投也只能在最后、且能改变结果的情况下投。

  将“主持人中立原则”引进小区,在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,业委会成员不发表意见,不投票,要投也只在最后能改变表决结果时投等等,都是对业主很有冲击力的新理念。可使各方力量从争取业委会变成争取更多的其他业主,有很大效果预防业委会行为不端。同时,也将业委会从矛盾的焦点(俗称“磨芯”)中解脱出来。

  小区矛盾主要还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,这种矛盾产生的争议按照《民法典》处理就可以。还有一种是代表物业公司出面的业主与业委会之间,或,代表物业公司的业委会与业主之间,或,纯粹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争议。业主指控业委会办事不合规,履职不到位,投诉到街道办,街道办可能认可业委会做法,也可能不认可要求其整改。认可与不认可,都是一种“裁决”。若不“裁决”,业主就投诉,称其不作为。而街道办主动作为,又被控告乱作为。真是左右为难,进退失据。

  街道办做得好一点的,是给业主与业委会搭建平台沟通。但同样的事情被反复“纠缠”,终无定论,让人身心疲惫,苦不堪言。

  必须明确的是,法律赋予的行政撤销权仅限于违反法律规定,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小区争议,属小区内部纠纷,一定要按照会议规则处理。

  罗规规定,任何不接受主持人裁定的成员均可“申诉”,如有“附议”,交由会议裁决。会议裁决是最终裁决,这就解决了反复纠缠、终无定论的难题。

  所以,对业委会关于“程序问题”的裁定,任何不接受的业主都可向业委会“申诉”。“申诉”有20%业主“附议”的,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,“申诉”无20%业主“附议”,则忽略。业委会开未召开,则由街道办召集召开业主大会表决。

  小区的现场会议有:业主委员会例会,换届筹备组会议,业主与业委会的沟通会,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协商会等等。

  常见问题有:无例会也未指定下一次会议时间,再次开会遥遥无期;不会动议,会议无议题,处理问题的会议开成碰头会;会议无议程,会议拖堂、议而不决;无会议纪律,“插话”、“打断”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制止不及时;不按规则事先告知开会议题;会议不提前通知、搞突然袭击等等。

  这些问题,罗规都有详细规定,比如发言不准跑题,不准打断,不准人身攻击,不准揣测动机,发现违规及时制止,过了时效不许翻旧账;发言限时限次;会议要有议程,会后要有会议纪要等等等等等。

  业主在开会思维、开会习惯、开会方法等方面的问题或不足,最终的原因在于未经过专门训练和系统学习,处理方法就是学习罗规,多进行“罗规演练”,从技能方面装备自己,才能实现高效开会。

  取消物业,由业主自己负责安保、卫生和秩序维护。也是不错的选择,法律也规定了小区可以自管,长沙谭俊就是推动小区自管的典范,非常不错!

  #什么情况下拒交物业费是合理的?#一审(2023)辽0213民初1162号。二审(2023)辽0213民终3779号,业主败诉,1,大连万科物业,万,城五期,不设封闭绿化庭院,24小时保安等等,前期合同严重违约,违反《民法典》第509,577,584之规定。2.一审,二审时,庭审中提交最高法icon司法解释:物业服务存在瑕疵,需赔偿相应的损失icon。庭审笔录有记载,判决书故意不采纳,不记载。3,合同严重违约,发律师函,骚扰,强制执行icon等等,有关部门给惯的。4,一个5000多,物业案子,中院民三庭庭长霍宏当审判长,借用一句话,“你懂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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